政府船舶的可註冊性
第74條
(1) 在符合本部的規限下,政府船舶可註冊。 (2)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註冊政府船舶如有以下情形,即不再是可註冊的船舶 —— (a) 不再是政府船舶; (b) 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中被奪取,以致政府對該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c) 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用作航行; (d) 該船舶在註冊時仍然是一艘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船舶;或 (e) 該船舶其後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
商船(註冊)條例 第74條
政府船舶的可註冊性
(1) 在符合本部的規限下,政府船舶可註冊。 (2)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註冊政府船舶如有以下情形,即不再是可註冊的船舶 —— (a) 不再是政府船舶; (b) 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中被奪取,以致政府對該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c) 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用作航行; (d) 該船舶在註冊時仍然是一艘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船舶;或 (e) 該船舶其後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