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船舶已勘定替代噸位,則須按照本附表附錄3描述的形式在該船舶兩舷側設置噸位標記,噸位標記的位置須按照附錄4的條文測定。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2條
凡船舶已勘定替代噸位,則須按照本附表附錄3描述的形式在該船舶兩舷側設置噸位標記,噸位標記的位置須按照附錄4的條文測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