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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2條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2條

第2條

凡船舶已勘定替代噸位,則須按照本附表附錄3描述的形式在該船舶兩舷側設置噸位標記,噸位標記的位置須按照附錄4的條文測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經修改噸位和替代噸位及噸位標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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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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