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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5條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5條

第5條

按此方法算出的橫向面積,須由量噸長度或其各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最前端量度點開始編號;雙數的面積須乘以4,而其他除首尾面積外的單數面積則乘以2;所得的積須加在一起,得出的和須與首尾面積(如有的話)相加,所得總數須乘以面積與面積之間的等距間隔值的三分之一。如此得出的積除以100,即為該船舶的甲板下噸位,但不包括依據附表2第5(b)段計入該等噸位的艙位噸位(附加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第III、IV、V及VI部所提述的對船舶適用的噸位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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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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