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
第5條
除第4段所處理者外,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須藉確定其平均長度、寬度及高度而予量度,而將此等長度、寬度及高度的尺寸相乘所得的積再除以100,即為該艙位的噸位。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5條
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
除第4段所處理者外,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須藉確定其平均長度、寬度及高度而予量度,而將此等長度、寬度及高度的尺寸相乘所得的積再除以100,即為該艙位的噸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