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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5條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5條

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

第5條

除第4段所處理者外,位於上甲板或以上的其他永久封閉艙位須藉確定其平均長度、寬度及高度而予量度,而將此等長度、寬度及高度的尺寸相乘所得的積再除以100,即為該艙位的噸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第III、IV、V及VI部所提述的對船舶適用的噸位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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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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