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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2條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驗船師有鑑於船舶的體積,認為該船舶按第1段的規定量度其船腹圍長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該船腹圍長須藉將船舶的上述寬度與船舶的雙倍深度相加後將得出的和再乘以0.98而確定,而該船舶深度是由船舶舷側的上甲板頂部至龍骨底部的距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第III、IV、V及VI部所提述的對船舶適用的噸位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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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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