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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律師條例 第3條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受委任的人在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責或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時,具備在香港獲正式認許為法律執業者的人的所有權利、權力、特權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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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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