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特准人員可將屬附表3所列出的類型的器物植入狗隻體內,作為該狗隻曾接種狂犬病疫苗的證據及識別該狗隻的方法。
狂犬病規例 第1條
特准人員可將屬附表3所列出的類型的器物植入狗隻體內,作為該狗隻曾接種狂犬病疫苗的證據及識別該狗隻的方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