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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規例 第1條

狂犬病規例 第1條

第1條

特准人員可將屬附表3所列出的類型的器物植入狗隻體內,作為該狗隻曾接種狂犬病疫苗的證據及識別該狗隻的方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接種疫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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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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