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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規例 第4條

狂犬病規例 第4條

第4條

特准人員可向第1條所規定須予禁閉的動物的畜養人發出書面指示,就該動物的禁閉施加他認為適當的規定及訂明他認為適當的條件,而該畜養人須採取一切所需的步驟,以遵從該等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可在狂犬病控制區內適用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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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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