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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 第3條

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 第3條

第3條

為施行第(1)(b)(i)款 —— (a)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b) 關於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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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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