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Cap. 421C)
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Cap. 4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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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第2條
開新分頁 ↗在本公告中 —— 計劃統籌者 (programme coordinator)指 —— (a)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b)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捕絕放計劃”(TNR programm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試驗計劃 —— (a)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b)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註冊獸醫 (registered veterinary surgeon)具有《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試驗區 (trial zone)指 —— (a) 長洲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b) 大棠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漁護署 (Department)指漁農自然護理署; 嚴重狗隻疾病 (major dog disease)指狂犬病、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或鈎端螺旋體病。
(a)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b)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a)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b)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a)
長洲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b)
大棠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豁免受棄掉及控制動物條文規限
第3條
開新分頁 ↗(1)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第22(1)條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的畜養人。 (2)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第23(1)條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
第1條
開新分頁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第22(1)條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的畜養人。
第2條
開新分頁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第23(1)條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
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狗隻
第4條
開新分頁 ↗(1) 就第3(1)及(2)條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2) 為施行第(1)(a)(ii)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3) 為施行第(1)(b)(i)款 —— (a)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b) 關於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第1條
開新分頁 ↗就第3(1)及(2)條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第2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第(1)(a)(ii)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第3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第(1)(b)(i)款 —— (a)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b) 關於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a)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b)
關於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豁免受領取狗隻牌照規定規限
第5條
開新分頁 ↗(1) 《狂犬病規例》(第421章,附屬法例A)第20(1)條不適用於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的人。 (2) 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某人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 —— (a) 該人為以下目的,在計劃統籌者的處所內,畜養該狗隻 —— (i) 評估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的適合程度;及 (ii) (如適用的話)替該狗隻進行絕育,並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替該狗隻接種疫苗;或 (b) 該人獲發第4(1)(a)條提述的身分識別證,並 —— (i) 在該狗隻於試驗區內被捕捉後,畜養該狗隻,以為(a)(i)及(ii)段指明的目的而將該狗隻帶進有關計劃統籌者的處所;或 (ii) 在該狗隻被附加第4(1)(b)條提述的辨認標記後,畜養該狗隻,以將該狗隻帶進試驗區,並於其內釋放。
第1條
開新分頁 ↗《狂犬病規例》(第421章,附屬法例A)第20(1)條不適用於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的人。
第2條
開新分頁 ↗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某人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 —— (a) 該人為以下目的,在計劃統籌者的處所內,畜養該狗隻 —— (i) 評估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的適合程度;及 (ii) (如適用的話)替該狗隻進行絕育,並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替該狗隻接種疫苗;或 (b) 該人獲發第4(1)(a)條提述的身分識別證,並 —— (i) 在該狗隻於試驗區內被捕捉後,畜養該狗隻,以為(a)(i)及(ii)段指明的目的而將該狗隻帶進有關計劃統籌者的處所;或 (ii) 在該狗隻被附加第4(1)(b)條提述的辨認標記後,畜養該狗隻,以將該狗隻帶進試驗區,並於其內釋放。
(a)
該人為以下目的,在計劃統籌者的處所內,畜養該狗隻 —— (i) 評估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的適合程度;及 (ii) (如適用的話)替該狗隻進行絕育,並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替該狗隻接種疫苗;或
(i)
評估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的適合程度;及
(ii)
(如適用的話)替該狗隻進行絕育,並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替該狗隻接種疫苗;或
(b)
該人獲發第4(1)(a)條提述的身分識別證,並 —— (i) 在該狗隻於試驗區內被捕捉後,畜養該狗隻,以為(a)(i)及(ii)段指明的目的而將該狗隻帶進有關計劃統籌者的處所;或 (ii) 在該狗隻被附加第4(1)(b)條提述的辨認標記後,畜養該狗隻,以將該狗隻帶進試驗區,並於其內釋放。
(i)
在該狗隻於試驗區內被捕捉後,畜養該狗隻,以為(a)(i)及(ii)段指明的目的而將該狗隻帶進有關計劃統籌者的處所;或
(ii)
在該狗隻被附加第4(1)(b)條提述的辨認標記後,畜養該狗隻,以將該狗隻帶進試驗區,並於其內釋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