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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

章號
Cap. 421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第b條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第a條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第b條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第a條
第i條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第ii條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第b條
第i條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第ii條

編號為AFD-LS-2014-53-1B;

第3條豁免受棄掉及控制動物條文規限

(1)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的畜養人。

(2)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

第1條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的畜養人。

第2條

如狗隻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本條例在該狗隻釋放時不適用於該狗隻。

第4條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狗隻

(1) 就第3(1)及(2)條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b)

(2) 為施行第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3) 為施行第款 —— (a)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b)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第ii條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第b條
第i條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第ii條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第iii條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第2條
第a條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第b條

須經署長批准。

第3條
第a條

關於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 及

第b條
第i條

註冊獸醫;或

第ii條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第5條豁免受領取狗隻牌照規定規限

(1) 《狂犬病規例》()不適用於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的人。

(2) 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某人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 —— (a)

(b)

第1條

《狂犬病規例》()不適用於在“捕絕放計劃”下畜養狗隻的人。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評估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的適合程度;及

第ii條

(如適用的話)替該狗隻進行絕育,並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替該狗隻接種疫苗;或

第b條
第i條

在該狗隻於試驗區內被捕捉後,畜養該狗隻,以為及(ii)段指明的目的而將該狗隻帶進有關計劃統籌者的處所;或

第ii條

在該狗隻被附加提述的辨認標記後,畜養該狗隻,以將該狗隻帶進試驗區,並於其內釋放。

41 條

引用此法例

《狂犬病(捕絕放計劃)(豁免)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1C(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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