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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入口狗隻身上的發射機應答器)(豁免)公告 第1條

狂犬病(入口狗隻身上的發射機應答器)(豁免)公告 第1條

第1條

第(2)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狗隻 —— (a) 在本公告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根據及按照《狂犬病規例》(第421章,附屬法例A)(《第421A章》)第12條發出的許可證輸入香港; (b) 已接種狂犬病疫苗;及 (c) 已植入附表所指明的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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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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