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須按以下人數及組別委任上訴委員團成員 —— (a) 主席及副主席各1名,二人均須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有資格以律師或大律師身分執業; (b) 不超過5名在玩具或兒童產品方面具備有關專長的科學家或科技專家; (c) 不超過5名來自玩具工業或兒童產品工業的人士; (d) 不超過5名不在(b)及(c)段所指組別內的公眾人士。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1條
局長須按以下人數及組別委任上訴委員團成員 —— (a) 主席及副主席各1名,二人均須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有資格以律師或大律師身分執業; (b) 不超過5名在玩具或兒童產品方面具備有關專長的科學家或科技專家; (c) 不超過5名來自玩具工業或兒童產品工業的人士; (d) 不超過5名不在(b)及(c)段所指組別內的公眾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