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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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售賣或出租;
為銷售或出租而要約、管有或陳列;
為任何約因交換或處置;
銷售;
出租;或
以任何約因作出的交換或處置;或
為商業目的而將貨物作為獎品或禮物送出;
設計供兒童玩耍或顯然是擬供兒童玩耍的產品或物料;或
該產品或物料的包裝;
就某玩具而言——指根據訂立的規例所施加的、適用於該玩具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及
就某兒童產品而言——指根據訂立的規例所施加的、適用於該產品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
簿冊、付款憑單、收據或數據資料,或以不能閱讀的形式記錄但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的資料;及
文件、紀錄碟、紀錄帶、聲軌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聲音或其他非視覺影像的數據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着其他設備的輔助),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縮影片)、錄影帶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視覺影像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着其他設備的輔助);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界定的食物;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界定的藥物;或
《中醫藥條例》()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1) 任何產品或物料如屬第1欄列出的任何產品類別,即屬產品。
(2) 第(1)款所指的產品的包裝,亦屬產品。
任何產品或物料如屬第1欄列出的任何產品類別,即屬產品。
第(1)款所指的產品的包裝,亦屬產品。
(1) 任何產品或物料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兒童產品 —— (a) 它是所指的產品;或
(b)
(2) 以下每項亦屬兒童產品 —— (a) 所指的產品;
(b) 第款所指的兒童產品的包裝。
它是所指的產品;或
並不是所指的產品,亦不是中的定義(a)段所描述的產品或物料;及
是擬便利未滿4歲兒童的餵哺、衞生、鬆弛、睡眠、吮吸或長牙,並含有任何塑化物料。
所指的產品;
第款所指的兒童產品的包裝。
(1) 本條適用於最少載於一套玩具標準的規定所適用的玩具,但並不適用於過境貨物、轉運中的貨物或為供出口而製造的貨物。
(2) 任何玩具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該玩具 —— (a) (在只有一套玩具標準載有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的情況下)該玩具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玩具的全部規定;或
(b) (在有多於一套玩具標準載有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套該等玩具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玩具的全部規定。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本條適用於最少載於一套玩具標準的規定所適用的玩具,但並不適用於過境貨物、轉運中的貨物或為供出口而製造的貨物。
(在只有一套玩具標準載有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的情況下)該玩具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玩具的全部規定;或
(在有多於一套玩具標準載有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套該等玩具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玩具的全部規定。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1) 如只有一套產品標準載有適用於某產品的規定,除非該產品符合該套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產品的全部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該產品。
(1A) 如有多於一套產品標準載有適用於某產品的規定,除非該產品符合最少一套該等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產品的全部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該產品。
(2)
(3) 第(1)及(1A)款不適用於過境貨物、轉運中的貨物或為供出口而製造的貨物。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1A)款,即屬犯罪。
如只有一套產品標準載有適用於某產品的規定,除非該產品符合該套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產品的全部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該產品。
如有多於一套產品標準載有適用於某產品的規定,除非該產品符合最少一套該等標準所載的、適用於該產品的全部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該產品。
第(1)及(1A)款不適用於過境貨物、轉運中的貨物或為供出口而製造的貨物。
引用此法例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4(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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