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1條
本條曾於 2026-08-01 修訂
上訴委員會可藉主席所簽署的通知 —— (a) 命令任何人出席委員會聆訊及作證; (b)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 而任何人不遵從或拒絕遵從上訴委員會根據本款發出的命令,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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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