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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1條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1條

第1條

關長凡認為某人有某些資料,是關長所需以助其決定是否送達、修改或撤回以下通知書的,關長可根據本條向該人送達一份通知書 —— (a) 警告通知書; (b) 禁制通知書;或 (c) 收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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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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