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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2條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在提供按第(1)(b)款所索取的資料時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a) 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失實的陳述;或 (b) 罔顧真偽地作出在要項上失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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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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