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不得以其須倚賴另一人提供資料為理由,而倚賴第(1)款所予的免責辯護,除非他可指出在一切情況下(尤其考慮以下(a)及(b)段事宜),他倚賴該等資料屬合理的 —— (a) 他為核實該等資料而採取及在合理情況下當已採取的措施;及 (b) 他是否有理由不相信該等資料。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3條
任何人不得以其須倚賴另一人提供資料為理由,而倚賴第(1)款所予的免責辯護,除非他可指出在一切情況下(尤其考慮以下(a)及(b)段事宜),他倚賴該等資料屬合理的 —— (a) 他為核實該等資料而採取及在合理情況下當已採取的措施;及 (b) 他是否有理由不相信該等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