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8-01 修訂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 —— (a) 可就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亦可就特定個案或特定類別的個案作出規定;及 (b) 可訂明違反該等規例屬可判處罰款或監禁(或兼處罰款和監禁)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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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