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指《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所指的已批租土地或指按照該條例第II部佔用的未批租土地,亦包括被水掩蓋的土地; 土地註冊處 (Land Registry)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設立的土地註冊處; 污水隧道(sewage tunnel, tunnel) 指用以輸送污水及污物的污水隧道及有關的地下構築物; 污水隧道工程 (tunnel works)指任何污水隧道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使用、維修或更換,或對污水隧道或對其所需的土地所作的調查或檢驗; 局長 (Secretar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