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 或7 條作出的命令
第8條
(1) 根據第6或7條作出的命令的公告,在依據該等條文在憲報刊登時須包括一項聲明,指明如因根據本條例產生或行使權利而造成損失或損害,就該等損失或損害而根據第12條提出的索償,可在該條指明的期間內以書面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而且指明如地政總署署長駁回整項索償或其中的一部分,則有關索償可交由土地審裁處作最後裁決。 (2) 根據第6或7條作出的命令,如已依據該等條文在憲報刊登公告,則該命令在該公告的刊登日期後14日屆滿時生效。 (3) 為施行《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2條,根據第6或7條作出並適用於任何土地的命令,須當作為可影響該等土地的文書,同時可如該等文書般在土地註冊處記載及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