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證明圖則的更正的任何文件或材料已根據第(1)款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局長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作出命令,指明凡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有提述圖則之處,均須解作包括提述經如此更正的圖則。
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權)條例 第2條
凡證明圖則的更正的任何文件或材料已根據第(1)款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局長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作出命令,指明凡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有提述圖則之處,均須解作包括提述經如此更正的圖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