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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3條

管理委員會的設立

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名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法團,該法團可以該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 不論第(1)款有何規定,自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起,根據該款設立的法團 —— (a) 須名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而 (b) 在臨時立法會的存續期內,亦可名為“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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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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