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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條例 第1條

土地排水條例 第1條

第1條

排水事務監督如認為有障礙物堵塞任何主要水道或阻礙其自由流動,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排水監管區內的財產或生命受損,則排水事務監督可發出通知書,規定 —— (a) 該等障礙物所在土地的佔用人及擁有人;或 (b) 導致該等障礙的人, 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期間內清除該等障礙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排水事務監督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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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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