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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條例 第5條

土地排水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第(4)款所述的任何人沒有在擇定的聆訴日期出席上訴聆訊,上訴委員會可延期聆訊或照樣聆聽有權出席聆訊的其他任何當事人的陳詞,並且無須聆聽缺席的當事人的陳詞便可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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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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