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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條例 第1條

土地排水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上訴委員會為其聆訊程序的進行,可 —— (a) 接受及考慮藉口頭證供、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出的材料,不論此等材料在民事或刑事程序中是否可接納為證據; (b) 藉上訴委員會主席所簽署的書面通知,規定任何人在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中出席、作供及出示文件; (c) 監誓; (d) 向出席上訴委員會的聆訊的人在其作出宣誓下進行訊問; (e) 命令由排水事務監督視察排水監管區內的任何土地,並授權進入上述土地上進行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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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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