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命令,均須經上訴委員會的主席簽署。
土地排水條例 第4條
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命令,均須經上訴委員會的主席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