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監督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可拒絕發出牌照 —— (a) 因關乎擬用作有關的床位寓所的處所的出入方法、設計、建造、結構、大小或其內的設備、裝置、設施的理由,或因關乎該處所在其所屬建築物內的位置或關乎該建築物的種類的理由,以致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不適合用作床位寓所; (b) 該等處所不符合監督根據第19(1)條就該等處所發出的任何經營守則或特別指示的任何規定,或不符合第18條的任何規定;或 (c) 有關的床位寓所的經營、料理、管理或其他方式的控制,將不會由申請人或由他人代其持續親身監管。
床位寓所條例 第5條
監督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可拒絕發出牌照 —— (a) 因關乎擬用作有關的床位寓所的處所的出入方法、設計、建造、結構、大小或其內的設備、裝置、設施的理由,或因關乎該處所在其所屬建築物內的位置或關乎該建築物的種類的理由,以致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不適合用作床位寓所; (b) 該等處所不符合監督根據第19(1)條就該等處所發出的任何經營守則或特別指示的任何規定,或不符合第18條的任何規定;或 (c) 有關的床位寓所的經營、料理、管理或其他方式的控制,將不會由申請人或由他人代其持續親身監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