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用作或擬用作持牌床位寓所的處所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所有電線及電氣裝置,其裝設及保養工作,均須由具備適用於該等裝設及保養工作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資格的承辦商進行。
床位寓所條例 第4條
用作或擬用作持牌床位寓所的處所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所有電線及電氣裝置,其裝設及保養工作,均須由具備適用於該等裝設及保養工作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資格的承辦商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