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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4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 —— (a) 有人根據第7部提出上訴反對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所給予的指示;及 (b) 監督確信生命或財產方面並無逼切危險, 監督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條件,使該通知中載有該指示的部分暫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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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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