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監督已在不少於24小時前向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送達書面通知,述明他擬進行或安排進行第(1)款所指的工程,否則監督不得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該等工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床位寓所的監管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