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監督如確信 —— (a) 第(1)(a)款所提及的危險或遇到危險的可能已經消除;或 (b) 為使第(1)(b)款所提及的指示獲遵從而須進行的工程已經完成, 他須向第(2)(a)及(b)款所提及的每一人送達書面通知,述明該床位寓所可再度作為床位寓所予以佔用,他亦須將該通知的副本張貼於該處所的顯眼位置。
床位寓所條例 第7條
監督如確信 —— (a) 第(1)(a)款所提及的危險或遇到危險的可能已經消除;或 (b) 為使第(1)(b)款所提及的指示獲遵從而須進行的工程已經完成, 他須向第(2)(a)及(b)款所提及的每一人送達書面通知,述明該床位寓所可再度作為床位寓所予以佔用,他亦須將該通知的副本張貼於該處所的顯眼位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