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不影響監督為討回應繳付費用而採取的其他補救行動的原則下,該等費用可作為欠政府的債項討回。
床位寓所條例 第5條
在不影響監督為討回應繳付費用而採取的其他補救行動的原則下,該等費用可作為欠政府的債項討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