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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7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任何訴訟中,看來是由監督根據第(1)(a)款簽署發出的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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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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