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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第3條

無論何時,上訴委員會均不得由公職人員佔多數席位,而根據本條獲委任為上訴委員會成員的公職人員在履行其成員職能時須 —— (a) 只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及 (b) 不受他在公職人員身分下會受其規限的任何指示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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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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