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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9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9條

第9條

如主席因生病、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履行其職能,行政長官可委任任何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有資格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人暫代主席,在獲委任期間內以暫代主席身分履行主席的所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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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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