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上訴委員會在行使其根據第(4)款可行使的權力時,其權力與原訟法庭所獲賦予者相同。
床位寓所條例 第5條
上訴委員會在行使其根據第(4)款可行使的權力時,其權力與原訟法庭所獲賦予者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