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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5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根據第7(3)或23(3)條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後,直至監督根據第7(6)條(如屬根據第7(3)條作出的命令)或根據第23(7)條(如屬根據第23(3)條作出的命令)送達通知為止,除下列的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進入或處身於該命令所指的床位寓所內 —— (a) 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或 (b) 根據第7(4)(a)或23(4)(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獲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或 (c) (如屬根據第23(3)條作出的命令)監督根據第23(6)(b)條僱用的承辦商以及其代理人及僱員, 而任何警務人員或根據第7(4)(a)或23(4)(a)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獲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均可在所需的協助下,將任何被發現違反本款而處身於該床位寓所內的人,驅離該床位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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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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