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經特別規定外,根據本條例須由監督送達或作出的通知或命令,可用下列方式送達指明為收件人的人 —— (a) 向該人面交送達;或 (b)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監督所知的地址;或 (c) 將該通知或命令張貼於該通知或命令所關乎的處所(即用作床位寓所者)的顯眼位置。
床位寓所條例 第1條
除經特別規定外,根據本條例須由監督送達或作出的通知或命令,可用下列方式送達指明為收件人的人 —— (a) 向該人面交送達;或 (b)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監督所知的地址;或 (c) 將該通知或命令張貼於該通知或命令所關乎的處所(即用作床位寓所者)的顯眼位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