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人犯第(1)、(2)或(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另處罰款$10,000。
床位寓所條例 第4條
任何人犯第(1)、(2)或(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另處罰款$1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