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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床位寓所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監督認為就有關床位寓所而言,若要遵從任何規例的規定會導致困難或不公平,或要求遵從該等規定是並不切實可行或是不合理的,則監督可向有關床位寓所的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書面通知,完全、局部或有條件地免除就該床位寓所而訂立的任何規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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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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