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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豁免)條例 第3條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 第3條

豁免《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對土地的規管

第3條

除在第4至6條另有規定外,任何屬於《新界條例》(第97章)第7(2)及(3)條所描述的新界土地 —— (a)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來說,由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並就及只就繼承農村地的權利而言,須當作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而 (b)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以外的任何土地來說,則由其政府租契的批給日期起,並就任何目的而言,須當作一直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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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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