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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豁免)條例(Cap. 452)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Cap. 452)

Cap. 452・共 27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豁免《新界條例》第II部對新界若干土地的適用。

第I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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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具有《新界條例》(第97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農村地 (rural land)指在任何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土地或類似的農村土地的政府租契中作為標的之新界土地。 (2) 就第(1)款內農村地的定義而言,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土地及類似的農村土地具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分別給予該等詞句的涵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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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具有《新界條例》(第97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農村地 (rural land)指在任何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土地或類似的農村土地的政府租契中作為標的之新界土地。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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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款內農村地的定義而言,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土地及類似的農村土地具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分別給予該等詞句的涵義。

第II部 — 對土地的豁免

豁免《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對土地的規管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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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第4至6條另有規定外,任何屬於《新界條例》(第97章)第7(2)及(3)條所描述的新界土地 —— (a)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來說,由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並就及只就繼承農村地的權利而言,須當作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而 (b)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以外的任何土地來說,則由其政府租契的批給日期起,並就任何目的而言,須當作一直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

(a)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來說,由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並就及只就繼承農村地的權利而言,須當作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而

(b)

就不屬於根據該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的土地的農村地以外的任何土地來說,則由其政府租契的批給日期起,並就任何目的而言,須當作一直是根據該條獲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

保留關於對若干事宜的處理及法定繼承方面的條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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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影響第3條所提述的新界土地所作的任何處理,如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完成,不得純粹基於該條而致不能執行或無效或在任何法庭受質疑。 (2) 第3條不影響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7條註冊的繼承人所享有的土地繼承權。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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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影響第3條所提述的新界土地所作的任何處理,如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完成,不得純粹基於該條而致不能執行或無效或在任何法庭受質疑。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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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不影響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7條註冊的繼承人所享有的土地繼承權。

保留關於習俗上的土地信託的條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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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條不適用於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按《新界條例》(第97章)第15條所描述的方式持有的新界土地。 (2)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均不適用於涉及或有關於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持有的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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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不適用於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按《新界條例》(第97章)第15條所描述的方式持有的新界土地。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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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均不適用於涉及或有關於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持有的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

保留關於土地事宜的司法管轄權的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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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的任何條文均不影響根據或憑藉《新界條例》(第97章)第12條賦予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與《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有關的條文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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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而言,《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所適用的土地,如不屬於已獲行政長官根據該條例第7(2)或(3)條豁免不受該部規限的土地,須當作是已獲如此豁免的土地。

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有關的條文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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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而言,《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所適用的土地,如不屬於已獲行政長官根據該條例第7(2)或(3)條豁免不受該部規限的土地,須當作是已獲如此豁免的土地。

與《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第481章)第2 條有關的條文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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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第2條淨遺產的定義而言,《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所適用的土地,如不屬於已獲行政長官根據該條例第7(2)或(3)條豁免不受該部規限的土地,須當作是已獲如此豁免的土地。

第III部 — 雜項

過渡性條文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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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有農村地以已故人士的名義持有而該人並非按照《新界條例》(第97章)註冊為司理人,如在該人死亡後3個月內原訟法庭仍未就該死者的遺產發出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則不論本條例第3(a)、10(c)及11條有何規定 —— (a)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就任何可能有權自該死者方面繼承該農村地的人,行使《新界條例》(第97章)第17條所授予的權力,猶如該條例第17條未予廢除一樣; (b) 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所進行的關於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就該農村地行使該等權力的法律程序中,法院有權認可並執行任何影響該農村地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猶如該條例未加入第13(2)條一樣;及 (c) 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將有權自該死者方面繼承該農村地的人的姓名註冊後,就及只就繼承農村地的權利而言,該農村地即須當作是根據該條例第7(2)或(3)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

(a)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就任何可能有權自該死者方面繼承該農村地的人,行使《新界條例》(第97章)第17條所授予的權力,猶如該條例第17條未予廢除一樣;

(b)

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所進行的關於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就該農村地行使該等權力的法律程序中,法院有權認可並執行任何影響該農村地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猶如該條例未加入第13(2)條一樣;及

(c)

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將有權自該死者方面繼承該農村地的人的姓名註冊後,就及只就繼承農村地的權利而言,該農村地即須當作是根據該條例第7(2)或(3)條獲行政長官豁免不受該條例第II部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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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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