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對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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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和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作出和容受法人團體可以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情。
(2)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使用印章蓋章須依據理事會的決議進行。使用法團印章蓋章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照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件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和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作出和容受法人團體可以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情。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使用印章蓋章須依據理事會的決議進行。使用法團印章蓋章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照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件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提高房屋管理專業技藝與學理的標準及理想;
為從事該專業的人士提供中央組織,以期推廣由具備適當培訓及資格之房屋執業人士管理屋苑及物業,並在各方面鼓勵改善房屋;
提供機會供該專業的成員取得或發放技術資料,以期改進效率標準;
甄選、培訓和以考試考驗擬投身該專業或在該專業有所成就的人士,並向他們頒授證明書及文憑和頒贈獎項;
在本學會全部或任何宗旨上,與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其他團體及人士合作;
提倡和推廣該專業的學習及敎育,並為該專業的敎育提供管理、敎學及任何其他服務;
組織和安排任何種類會議、講座、學習班、展覧、示範、陳列、表演及聚會,以期促進該專業;
印刷和出版任何出版物品、報紙、期刊、書籍或單張,以提倡及促進學會的宗旨;
促進、支持和維護香港房屋經理的形象、地位及權益;
為公眾利益而維持和促進房屋管理專業的作用;及
辦理理事會認為適當的一切其他對實現上述宗旨屬有關或有助的事宜。
取得、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訂立任何合約;
為會員提供適當設施;
僱用職員;
為職員及造訪賓客提供住宿地方;
為職員提供退休金或分擔退休金的供款;
擔任有關退休金計劃及獎學金及獎項基金的受託人;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款項;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條件申請和接受任何資助以資助學會的活動;及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學會基金投資。
本條例開始實施時,屬根據在當其時有效的《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擔保有限公司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的一切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歸屬學會所有。
(1) 現設立名為“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2)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為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的在職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3)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持續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現設立名為“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為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的在職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持續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除本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學會的管理權歸屬於理事會,而學會的一切權力亦歸屬於理事會並由理事會行使。
本條例實施時,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的全部會員;及
按照章程獲得會籍的其他人。
(1) 學會須採納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2)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根據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確副本。
(3)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4) 章程及對其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學會須採納所述的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根據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確副本。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章程及對其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1)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下列資料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 (a) 學會地址通知;
(b) 載列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地址的名單一份;及
(c) 秘書姓名及地址。
(2) 章程內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根據修訂後14天內,會長須將修訂後的章程的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並核證該副本為真確副本。
(3) 第、(b)或(c)款規定必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會長須於隨後14天內將更改通知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4) 在每個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會長須將根據章程擬備的該年度學會收支結算表及以該年度完結之日為準的學會資產負債表,以及根據章程擬備的就該等報表所作的核數師報告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5) 任何人在繳交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註冊的任何文件。該費用的數額相當於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根據該條例查閱文件而繳付的數額。
(6) 學會於根據本條例註冊任何文件時,須繳交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學會為一並無股本的公司。
引用此法例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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