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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更改信託條例

章號
Cap. 25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擴大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至能為受益人利益而更改信託,以及能認許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交易。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法院對更改信託的司法管轄權

(1) 凡財產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以根據任何遺囑、授產安排或其他產權處置所產生的信託方式持有,則法院如認為適當,可藉命令代表 —— (a) 由於未成年或其他無行為能力而不能作出允許,但根據該等信託,是直接或間接擁有既得權益或或有權益的人;或

(b) 於某一將來日期或在某一將來事件發生時可能是或可能成為指明類別的人或指明界別人士的一分子的人,而該人是因此直接或間接有權享有在該等信託下的權益者(不論是已確定或未確定的);但如上述日期是向法院申請的日期,或上述事件是在向法院申請的日期發生,則本段並不包括會屬該類別的人或會屬該界別一分子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c) 未出生的人;或

(d) 任何人(只就其根據主要受益人權益並無失效或終結的保護信託而享有的酌情權益而言),

(2) 除《區域法院條例》()另有規定外,本條第(1)款授予的司法管轄權須由原訟法庭行使。

(3) 本條不適用於影響由條例作授產安排的財產的信託。

(4) 本條不得視為限制由《高等法院條例》()或《受託人條例》()授予的權力。

第1條
第a條

由於未成年或其他無行為能力而不能作出允許,但根據該等信託,是直接或間接擁有既得權益或或有權益的人;或

第b條

於某一將來日期或在某一將來事件發生時可能是或可能成為指明類別的人或指明界別人士的一分子的人,而該人是因此直接或間接有權享有在該等信託下的權益者(不論是已確定或未確定的);但如上述日期是向法院申請的日期,或上述事件是在向法院申請的日期發生,則本段並不包括會屬該類別的人或會屬該界別一分子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第c條

未出生的人;或

第d條

任何人(只就其根據主要受益人權益並無失效或終結的保護信託而享有的酌情權益而言),

第2條

除《區域法院條例》()另有規定外,本條第(1)款授予的司法管轄權須由原訟法庭行使。

第3條

本條不適用於影響由條例作授產安排的財產的信託。

第4條

本條不得視為限制由《高等法院條例》()或《受託人條例》()授予的權力。

12 條

引用此法例

《更改信託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53(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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