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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4條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處長根據本條提出申請,管理委員會如信納有關持證人不再是持有有關許可證的適當人選或曾經違反有關許可證的條件,可應申請撤銷該許可證,或將該許可證暫時吊銷一段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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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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