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2)款適用於 —— (a) 根據第18(4)條作出的撤銷或暫時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b) 根據第21(2)條作出的發給牌照的決定; (c) 根據第25(4)條作出的撤銷牌照的決定。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3條
第(2)款適用於 —— (a) 根據第18(4)條作出的撤銷或暫時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b) 根據第21(2)條作出的發給牌照的決定; (c) 根據第25(4)條作出的撤銷牌照的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