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1)(c)或(d)款上訴,則該宗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或決定的效力即自上訴通知書發出之日起暫停,直至該宗上訴已予解決、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如 —— (a) 監督認為該項通知書或決定至為重要,因為若有關活動持續,便會危及公眾健康或對受有關活動所影響的範圍的宜人之處造成嚴重損害;及 (b) 該項通知書或決定載有一項具上述意思的陳述, 則屬例外。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3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1)(c)或(d)款上訴,則該宗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或決定的效力即自上訴通知書發出之日起暫停,直至該宗上訴已予解決、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如 —— (a) 監督認為該項通知書或決定至為重要,因為若有關活動持續,便會危及公眾健康或對受有關活動所影響的範圍的宜人之處造成嚴重損害;及 (b) 該項通知書或決定載有一項具上述意思的陳述, 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