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主席不能執行其職能,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名有資格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獲委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人,擔任署理上訴委員會主席。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1條
如主席不能執行其職能,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名有資格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獲委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人,擔任署理上訴委員會主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