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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收到書面申請,要求批准將一份學徒訓練合約轉讓時,專員可先進行他認為適當的查詢,並在取得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話)的同意後,批准該項建議中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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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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