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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學徒制度條例

章號
Cap. 47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3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對僱用學徒從事某等行業及職業的事宜加以推廣及規管,並就與此相關的及附帶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從事一種行業、職業、或業務而又僱用其他人作為僱員的人;及

第b條

獲得上述的人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經理人、或代理商;

第3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無論以任何身分受聘或受僱或即將受聘或受僱在海上船隻服務的青年。

第2條專員的職能
第4條專員的職能

(1) 在僱用與訓練指定行業學徒的事項上,以及在僱用與訓練已根據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學徒的事項上,專員須 —— (a) 與各工業院校合作,以確保此等學徒獲得與其當學徒的行業有適當關聯的必須指導;

(b) 確保僱主提供足夠設施以訓練此等學徒;

(c) 確保此等學徒的訓練正確地執行;

(d) 查詢此等學徒的訓練進度及福利情況;

(e) 對於僱主或此等學徒的投訴、以及指稱違反學徒訓練合約事或觸犯本條例事,加以調查;

(f) 就僱用與訓練此等學徒事向僱主提供一般意見及協助。

(2) 專員須向代表僱主權益的團體建議他們採取合宜步驟,以確保各指定行業有足夠數目的熟練僱員,從而滿足對此等僱員的需求。

第1條
第a條

與各工業院校合作,以確保此等學徒獲得與其當學徒的行業有適當關聯的必須指導;

第b條

確保僱主提供足夠設施以訓練此等學徒;

第c條

確保此等學徒的訓練正確地執行;

第d條

查詢此等學徒的訓練進度及福利情況;

第e條

對於僱主或此等學徒的投訴、以及指稱違反學徒訓練合約事或觸犯本條例事,加以調查;

第f條

就僱用與訓練此等學徒事向僱主提供一般意見及協助。

第2條

專員須向代表僱主權益的團體建議他們採取合宜步驟,以確保各指定行業有足夠數目的熟練僱員,從而滿足對此等僱員的需求。

第5條由專員或處長轉授權責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專員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根據獲委任的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該項轉授可以是一般的或就某宗個案而作出。

(2)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如由任何根據獲委任的人員履行或行使,即當作為專員已根據第(1)款將該項職能、職責或權力,轉授予該人員履行或行使,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2A) 行政長官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

(3) 專員或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得將或賦予他的權力轉授。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專員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根據獲委任的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該項轉授可以是一般的或就某宗個案而作出。

第2條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如由任何根據獲委任的人員履行或行使,即當作為專員已根據第(1)款將該項職能、職責或權力,轉授予該人員履行或行使,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第2A條

行政長官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

第3條

專員或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得將或賦予他的權力轉授。

第3條學徒訓練
第6條僱用青年從事指定行業

(1) 除第(2)款及另有規定外,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僱用青年從事指定行業 —— (a) 該青年是按照訂立的有效學徒訓練合約所規定的學徒;或

(b) 該青年已完成該行業的學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 專員在接獲僱主以書面提出的申請後,可基於以下情況而以書面豁免該僱主受第(1)款條文的規限 —— (a) 專員如信納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已接受足夠訓練,則可就該青年作出豁免;

(b) 專員如認為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其僱主不能為其提供足夠的訓練,則可作出豁免;或

(c) 專員在徵得職業訓練局的意見後,如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款條文不適用於該僱主,則可作出豁免。

(3) 任何僱主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第1條
第a條

該青年是按照訂立的有效學徒訓練合約所規定的學徒;或

第b條

該青年已完成該行業的學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第2條
第a條

專員如信納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已接受足夠訓練,則可就該青年作出豁免;

第b條

專員如認為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其僱主不能為其提供足夠的訓練,則可作出豁免;或

第c條

專員在徵得職業訓練局的意見後,如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款條文不適用於該僱主,則可作出豁免。

第3條

任何僱主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第7條青年的現有受僱工作

(1) 在一種行業或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任何青年如已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為該種行業或職業的學徒,而該合約又已根據註冊,則有關僱主可繼續僱用該學徒。

(2) 在一種行業或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任何青年如已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為該種行業或職業的學徒,而第(1)款條文並不適用於該合約,則有關僱主須 —— (a) 根據將該合約註冊;或

(b) 根據獲取豁免註冊。

(3) 在一種行業或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任何青年如非根據學徒訓練合約而已受僱於該種行業或職業,則有關僱主須於該日之後60天內(或專員批准的較後時間內) —— (a) 按照的規定與該青年訂立學徒訓練合約;或

(b) 向專員提出申請,以獲取書面豁免,免受條文的規限。

第1條

在一種行業或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任何青年如已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為該種行業或職業的學徒,而該合約又已根據註冊,則有關僱主可繼續僱用該學徒。

第2條
第a條

根據將該合約註冊;或

第b條

根據獲取豁免註冊。

第3條
第a條

按照的規定與該青年訂立學徒訓練合約;或

第b條

向專員提出申請,以獲取書面豁免,免受條文的規限。

第8條學徒訓練合約的內容與格式

(1) 指定行業的每份學徒訓練合約,均須以書面作出,合約除載有其他細則外,尚須載有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2) 每份此類學徒訓練合約均須按指明格式訂立,或按與此格式實質上相似的格式訂立。

第1條

指定行業的每份學徒訓練合約,均須以書面作出,合約除載有其他細則外,尚須載有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第2條

每份此類學徒訓練合約均須按指明格式訂立,或按與此格式實質上相似的格式訂立。

第9條學徒訓練合約的立約人

(1) 根據訂立的每份學徒訓練合約,均須由各立約人簽署。

(2) 學徒訓練合約的立約人須為 —— (a) 僱主(立約一方);及

(b) 學徒(立約另一方),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3) 如在簽署學徒訓練合約時,有關學徒是未成年人,則以下任何一人須加入成為立約人,作為該學徒的監護人 —— (a) 該學徒的父親或母親;

(b) 如曾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指定任何人為該學徒的監護人,或有任何人憑藉該條例以該學徒的監護人身分行事,則為該監護人;或

(c) 專員為本條例的施行而接受為該學徒監護人的任何親戚或其他人士。

第1條

根據訂立的每份學徒訓練合約,均須由各立約人簽署。

第2條
第a條

僱主(立約一方);及

第b條

學徒(立約另一方),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3條
第a條

該學徒的父親或母親;

336 條

引用此法例

《學徒制度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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